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劳动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 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或盖章) |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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