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劳动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 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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