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且有意愿继续承租的,须在乙方死亡时起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自甲方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之日或乙方死亡满2个月时(以在后日期为准)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可与甲方变更合同签约人后继续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第十三条 房屋交还
(一)乙方须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把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当日或之前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2)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在《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2)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交还了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如届时甲方不要求乙方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则乙方应保护好租赁房屋的届时现状、不得破坏,并将租赁房屋保持为整洁状态,按届时现状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乙方添置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设施、增建部分、改建部分等)归甲方所有,但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
(二)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乙方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腾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乙方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该房屋内仍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应谨慎行使和履行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维修义务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四)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可直接从乙方缴款账户中划扣违约金。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甲方可将乙方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丙方和调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六)甲方知晓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时,并不表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有不足额的情况,甲方接受该不足额的款项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减免,也不影响其追索不足部分的租金或欠款的权利以及按本合同和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七)对因下列原因给乙方及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
2.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供电故障;
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爆炸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5.其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乙方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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