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丙方应配合甲方督促乙方按时完成腾退。
第十条 续租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丙方向调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二)经丙方初审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后,经丙方初审和调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乙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不予续租。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租赁期内,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甲方、丙方同意后解除租赁合同,但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甲方、丙方。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重新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丙方:
1.乙方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
2.乙方逾期支付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3.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押金或收到缴纳违约金通知超过 3个月仍未缴纳违约金的;
4.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5.乙方擅自装修房屋、安装防盗门、窗户防护网、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或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拆改、损坏情节严重或拒绝恢复原状的;
6.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7.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0.私自拆改电路设备或私搭电线或超过设计电量用电的;
11.乙方及共同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每月进行两次约定入户走访,3个月累计四次以上入户约见失败的,视为居住不满30天);
12.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者因乙方离职、退休等情形,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13.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甲方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
14.在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时,乙方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行为抗拒的;
15.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乙方自愿申请放弃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16.丙方因破产、解散、注销等情形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17.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四)乙方收到甲方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调查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调查的,视为存在违约事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丙方。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租赁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三方依约完全履行义务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二)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居住天数计算。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乙方无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合同自乙方死亡时起自然终止;乙方有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在乙方死亡时起2个月内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且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合同自乙方死亡时自然终止,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义务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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