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账户状态非正常或者乙方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扣划失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甲方在扣划日扣收失败的,应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银行通知后,应在次月15日前将应缴租金存入缴款账户以便甲方再次扣划。
第五条 押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1个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向甲方缴纳押金。押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须将押金存入缴款账户中随首期房屋租金一并支付。
(二)押金不作为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三)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于规定期限内补足押金。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押金补足。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则甲方将押金无息退还至乙方缴款账户;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则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如有剩余,甲方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缴款账号。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水费(含自来水费、中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网络费、法律法规规定由房屋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
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出租该房屋,向乙方收取租金等费用, 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乙方房屋时,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三)甲方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其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但对于乙方擅自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如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改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修改、废除有关公租房楼宇的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须遵照执行。
(五)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应事先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乙方有义务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公租房项目所有人可将所有者权益整体转移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需在权益转移后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移公租房所有者权益,乙方同意受让人作为行使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一方。
(七)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改变租赁房屋所在项目的名称。甲方对乙方因项目易名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应在项目易名前1个月以张贴通知书等形式通知乙方。
(八)当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房屋使用功能或其他租户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时,如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在第三方(派出所、居委会等)的监督下可以不作通知进入租赁房屋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及时告知乙方,费用依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收取,甲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按照正当程序取得承租权利的,有权依法依规使用该房屋,其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进入。
(二)乙方有权了解项目服务站、物业服务事项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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