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丙方应认真履行协助管理义务,就乙方的就业等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与调配房源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助监督管理乙方使用房屋行为。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服务站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乙方:工作单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共同承租人可相应增加,共同承租人应注明和承租人的关系)
承租人单位(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3号)及有关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属暂定编号的,待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房屋主体结构为【钢混】【砖混】,地上建筑层数为层,套型为居室。
(二)该房屋【预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该房屋已经有实测建筑面积,应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签约。按照预测建筑面积签订合同的,当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的房屋租金按预测面积计算。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
第三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租期起始日7日前(即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届时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应查验房屋状况,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水卡和燃气卡及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2),交房时间以《房屋交割清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足额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上述租金、押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甲方可以相应顺延交付房屋,但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间不变。
如因乙方未支付上述租金、押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或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收房,致使甲方未在租期起始日7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则乙方仍应承担自本合同约定租期起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租金或其他费用。
(三)甲方交付房屋质量、装饰、设备及室内设施标准,应不低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
甲方提供家具家电给乙方使用的,家具家电租金另行约定。
(二)乙方在与甲方合作的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借记卡,并通过此账户缴纳租金。缴款账号为:。甲方按【月】【季】【半年】【年】从该缴款账户中划扣房屋租金。
(三)乙方应保证其缴款账户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向后顺延)的可用余额足以供甲方扣划下一期租金,并保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如果账户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应保证变更后的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能够按期扣划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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