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9-0610
合同编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社会单位版)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筹集、面向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2. 合同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三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
3.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认真核对乙方、丙方信息,发现乙方、丙方信息与配租信息不符的,甲方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一致后,方可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合同。
4. 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正文条款、相关附件及承诺书内容等。乙方、丙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中,涉及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乙方应填写真实信息,以便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7. 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完成后,应确保各签约方至少都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 别 提 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甲方可结合市场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租金。甲方房屋租金调整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告,租金调整公告将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明显位置进行张贴。乙方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按照届时新的租金标准签约,并缴纳租金。
二、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根据国家及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乙方承租使用行为特别提示如下:
(一)按照政策规定的正当程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觉爱护公共租赁住房内的装饰及设备设施,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
(六)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
(七)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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