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9-1207
合同备案编号: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委 托 人 :
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出租的房屋承租经纪服务。
2.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3.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7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承租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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