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的转让费支付方式为下列方式中的:____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____元,大写),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_____元,大写),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
¥____元,大写)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支付(
¥___元,大写),____个月内支付(¥_____元,大写),____个月内支付(¥___元,大写),最后在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费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1 点
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