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pRu红一点

合同编号:pRu红一点

质权人(甲方):      pRu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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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乙方):                       pRu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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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pRu红一点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pRu红一点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号、号、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pRu红一点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pRu红一点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pRu红一点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pRu红一点

第三条  质押权利pRu红一点

3.1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Ru红一点

3.2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pRu红一点

3.3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pRu红一点

3.4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Ru红一点

3.5 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pRu红一点

3.6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pRu红一点

第四条  质押登记pRu红一点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Ru红一点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pRu红一点

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pRu红一点

、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pRu红一点

、发生本合同第3.6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pRu红一点

、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pRu红一点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pRu红一点

5.2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甲乙双方未就质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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