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劳动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各种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者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目前,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包括:
第一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具体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0 点
下载地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