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分享: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多坑?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常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员工未缴社保的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非自愿不缴纳社保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第二、自愿不缴纳社保
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工资。
那么,如果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吗?
1、案例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赔了5万医疗费!
2012年7月11日,江小二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江小二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江小二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小二自行垫付。出院后他根据医嘱全休了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江小二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他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支付,接下来就是打官司了。
公司认为江小二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小二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江小二认为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小二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小二医疗费56554.2元。
公司不服上诉。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公司觉得很冤,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江小二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江小二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江小二缴交社会保险。 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江小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原审判决SK公司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4、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市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5、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6、工伤赔偿无法避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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