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工资是指,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四条规定)
(8)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符合第9项情形的,劳动者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第9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包括精神损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项情形包含两层含义: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民主程序,要公示)。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权益,即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法律后果是:规章制度不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同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政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
(10)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10-14项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一)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二)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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