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3——0203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合同文本。
2.乙方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开工:甲乙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开始施工。
4.竣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5.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单》上就验收事项签字、盖章。
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所付工程款等款项应当交至乙方财务部门,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具发票。
8.本合同中除特别标注外,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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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民族:
住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师:职称:证书号: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职称:证书号: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施工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和施工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附件二)。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
(3)乙方只包工。
1.6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2)《工程报价单》(附件三)应当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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