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十一、违约责任
合同未到期之前若保管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交纳元(大写:)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自时成立。
十四、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代理人: |
(签章) | (签章) |
年月日 | 年月日 |
签于: | 签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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