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及其立案条件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权时,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比《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示:
1. 可诉范围广泛。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2. 诉讼原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对治安处罚或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 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国务院的行政立法行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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