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确定本方案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份后可以拥有所持公司股份的分红权。
2)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份后可以拥有所持公司股份的送配权。
3)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份后,应遵守本方案前述的关于激励股票限售的规定,限售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就激励股权进行出售、交换、担保、继承、设定任何负担或用于偿还债务,或就处置激励股权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通过减资方式减少所持股权激励份额。
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草案之日起,激励对象应当至少在公司继续工作36 个月。
5)激励对象必须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且遵守其协议条款,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含分、子公司)所属行业相同或类似工作,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经营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机构,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夺取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6)激励对象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注:以上条款是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
1、激励对象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且该等情形的产生不属于激励对象自杀、自残、犯罪等主观原因导致的,其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激励股份不受影响。
2、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股份后在公司任职不满 36 个月而终止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时,其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激励股份应按照初始授予价格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主体,导致聘用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因自杀、自残、犯罪等主观原因导致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激励对象自行提出辞职;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公司辞退的。
3、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风险提示
1、本次股权激励采用股票定向发行的形式,故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还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审议不通过的风险;
2、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核心员工,无需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存在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风险。
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c)上刊登的《x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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