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要求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9》、《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核心员工。激励对象须全职在公司工作、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核心员工的确认程序: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激励计划股权的来源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现有的持股平台,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转让原有的股份,实现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
八、激励股份的授予价格
在实践中,授予价格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评估的净资产值及对公司预期业绩加上一定的溢价确定;
2、上年年末公司公告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3、直接约定一个认购价格,并且约定以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的价格为准;
4、或者其他公司认为合理的,激励对象认为可以接受的。
九、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被授予的股份数量
在此处约定具体的激励对象以及其被授予的具体股份数量。
十、激励股份的授予及锁定期安排
1、授予日。
激励计划所涉股权的授予日为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完毕公告之日。
2、激励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当时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被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
2)公司具有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解释权和执行权。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方案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如有)。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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