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标准版)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利益结合在起,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激励与制约相结合。
3、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核心员工利益有机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4、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谋求更高效更持续的投资回报。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四、激励计划的操作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方式为:
1、间接持股(一般是建立员工持股平台)
案例:锐取科技(834901)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数量对盛多投资进行增资,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合计向盛多投资转让其所持公司30万股股份,激励对象通过持有盛多投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激励对象利益有效结合。
2、直接持股
案例也是不少,如易尊网络(835464)就是两个核心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做为股权激励的方式。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主要原则
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已经或将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及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成以前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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