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洪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但公司或相关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但公司或相关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中介机构的承诺如下:
承诺:“本公司已对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工作日内,本所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会计所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公司股票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应于10个交易日内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承诺在审议公司回购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时投赞成票。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则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如果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控股股东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则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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