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崔庄镇北邵庄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固城镇三里铺村121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85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22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F80388、冀FK555号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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