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劳 动 合 同 书
(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
二〇一〇年 月制订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 □/有固定 □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 年月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 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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