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涉嫌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 涉嫌 一案中,在 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提供 (法律帮助、辩护或代理)。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方的委托后,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分别完成以下工作(因乙方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无法完成或无法及时完成的除外):
(1)侦查阶段
①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③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④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或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① 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③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或二审阶段
① 查阅、了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 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以及对案情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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