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民诉申请费

二、申请费
 (一)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其 他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2ZH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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