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件受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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