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此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以后均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之任何通知均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之挂号邮件、 特快专递服务或传真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之合同一方之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合同另一方这变更情况: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甲 方
通信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
乙 方:
通信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
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之方式,应以被通知收到该通知之日期为准;
1. 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之方式,应以邮件寄出之第七个工作日为准;
2. 如果是采用传真之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并收到传真确认记录之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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