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代表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某某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衢州市×××单位集体合同(文本)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和本企业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本企业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 本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要约书中提出17项事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确定。(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有所侧重)
第五条 劳动报酬。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元,并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本条每年协商一次,亦可签订专门的工资协议)
第六条 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日为发放日,发放工资应有工资清单。
第七条 本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依法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企业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应与职工本人协商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 企业依法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工伤、工亡事故,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安监、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工亡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方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在劳动行政部门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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