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法规正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放假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与2016年12月31日(星期六)连休。
二、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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