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红一点网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合理制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劳动部制定并于1997年2月18日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7〗46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行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