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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nAN红一点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nAN红一点

(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nAN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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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 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nAN红一点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 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nAN红一点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nAN红一点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nAN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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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nAN红一点

(一)计时工资;nAN红一点

(二)计件工资;nAN红一点

(三)奖金;nAN红一点

(四)津贴和补贴;nAN红一点

(五)加班加点工资;nAN红一点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nAN红一点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nAN红一点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nAN红一点

(二)实行结 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nAN红一点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nAN红一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nAN红一点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nAN红一点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 门或主管部门 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nAN红一点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nAN红一点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nAN红一点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nAN红一点

(一)生产奖;nAN红一点

(二)节约奖;nAN红一点

(三)劳动竞赛奖;nAN红一点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nAN红一点

(五)其他奖金。nAN红一点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nAN红一点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nAN红一点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nAN红一点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nAN红一点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nAN红一点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 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nAN红一点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nAN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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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nAN红一点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nAN红一点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nAN红一点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nAN红一点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nAN红一点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nAN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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