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红一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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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R1V红一点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R1V红一点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R1V红一点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R1V红一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1V红一点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R1V红一点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R1V红一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1V红一点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1V红一点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R1V红一点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R1V红一点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1V红一点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R1V红一点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1V红一点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R1V红一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R1V红一点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R1V红一点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R1V红一点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R1V红一点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R1V红一点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R1V红一点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R1V红一点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R1V红一点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R1V红一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R1V红一点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R1V红一点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R1V红一点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R1V红一点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R1V红一点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R1V红一点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R1V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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