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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R1V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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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R1V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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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1V红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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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郑斯林R1V红一点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1V红一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R1V红一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R1V红一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 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 议。R1V红一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R1V红一点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1V红一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R1V红一点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R1V红一点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R1V红一点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R1V红一点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R1V红一点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R1V红一点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R1V红一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1V红一点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1V红一点

  (一)劳动报酬;R1V红一点

  (二)工作时间;R1V红一点

  (三)休息休假;R1V红一点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R1V红一点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R1V红一点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R1V红一点

  (七)职业技能培训;R1V红一点

  (八)劳动合同管理;R1V红一点

  (九)奖惩;R1V红一点

  (十)裁员;R1V红一点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R1V红一点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R1V红一点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R1V红一点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R1V红一点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R1V红一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R1V红一点

  (二)工资支付办法;R1V红一点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R1V红一点

  (四)工资调整办法;R1V红一点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R1V红一点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R1V红一点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R1V红一点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工时制度;R1V红一点

  (二)加班加点办法;R1V红一点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R1V红一点

  (四)劳动定额标准。R1V红一点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R1V红一点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R1V红一点

  (三)其他假期。R1V红一点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R1V红一点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R1V红一点

  (三)安全操作规程;R1V红一点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R1V红一点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R1V红一点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R1V红一点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R1V红一点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R1V红一点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R1V红一点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R1V红一点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R1V红一点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R1V红一点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R1V红一点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R1V红一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R1V红一点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R1V红一点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R1V红一点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R1V红一点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R1V红一点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R1V红一点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劳动纪律;R1V红一点

  (二)考核奖惩制度;R1V红一点

  (三)奖惩程序。R1V红一点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R1V红一点

  (一)裁员的方案;R1V红一点

  (二)裁员的程序;R1V红一点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R1V红一点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R1V红一点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R1V红一点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R1V红一点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R1V红一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R1V红一点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R1V红一点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R1V红一点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R1V红一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R1V红一点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R1V红一点

  (一)参加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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