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情况下的解除
(15)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由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符合第15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这一情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大部分地区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也有部分地区认为该情形适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从而以此为由支持经济补偿。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一前提下,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自愿辞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
五、立即解除
(16)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0)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第16-21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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