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精华

其实,为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原劳动部在1996年就出台了一个《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才能有效地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rzE红一点

※※※※重点总结:rzE红一点

1、 员工登记表尽量全面完整,如有必要,尽可能核实真实性rzE红一点

2、 体检报告rzE红一点

3、 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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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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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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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招聘实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经过面试进行层层筛选之后,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一份录用通知。发出录用通知往往是用人单位与新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阶段,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亦有一些企业对于录用通知的性质认识不清,误以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便不受法律的束缚。一些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殊不知此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该类案件中企业的败诉率居高不下。rzE红一点

一、典型案例

(一)案件主要事实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8位女性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这8位女性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后8位准空姐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8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这8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其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
  2007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庭审中,被告马航认为,该公司与8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对8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马航表示,作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8名原告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马航与8名原告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外航服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作为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2004年9月与马航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基于此,应马航的要求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此次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到马航安排的场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未向马航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全面履行了与马航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委托的相关义务,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2008年6月下旬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航公司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rzE红一点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zE红一点

(二)《合同法》rzE红一点

三、案例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个民事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适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此外,如果解除的是一个民事合同,则不可强制双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劳动关系,则候选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即可以强制执行。
  (一)录用通知的性质界定
  录用通知,英文翻译为"offer letter",在实务中也有企业称之为"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录取通知""聘用要约"等。录用通知书实际上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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