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20140220)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发布。
目 录
1.检例第12号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检例第13号 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3.检例第14号 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4.检例第15号 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5.检例第16号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检例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要旨】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立国,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山东省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鲁军,男,山东省人,1968年出生,原系博汇公司生产负责人。
被告人李树军,男,山东省人,1974年出生,原系博汇公司、格林公司采购员。
被告人柳立海,男,山东省人,1965年出生,原系格林公司等企业管理后勤员工。
被告人于双迎,男,山东省人,1970年出生,原系格林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凡金,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博汇公司、格林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王波,男,山东省人,1981年出生,原系博汇公司、格林公司驾驶员。
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立国在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立国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柳立国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实业公司、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等(均另案处理)。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截止2011年7月案发,柳立国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此类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期间,经被告人柳立国招募,被告人鲁军负责格林公司的筹建、管理;被告人李树军负责地沟油采购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车间工作;被告人柳立海从事后勤工作;被告人于双迎负责格林公司机器设备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被告人刘凡金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波作为驾驶员运输半成品和厂内污水,并提供个人账户供柳立国收付货款。上述被告人均在明知柳立国用地沟油加工劣质油脂并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其中,鲁军、于双迎参与生产、销售上述销往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的金额均为134万余元,李树军为765万余元,柳立海为457万余元,刘凡金为138万余元,王波为270万余元;鲁军、于双迎参与生产、销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金额均为699万余元,李树军为9065万余元,柳立海为4961万余元,刘凡金为2221万余元,王波为6534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1年7月5日,柳立国、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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