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甲方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甲方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甲方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甲方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的;
(2)乙方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乙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甲方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甲方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甲方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甲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甲方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乙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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