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实务
一、婚姻律师首先要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1、婚姻分为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婚姻的缔结和存续期间是不需要律师介入的,律师在婚姻领域的业务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婚姻出现危机和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离婚。
2、中国有个传统说法,叫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过程中,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应由当事人和委托人自己做出决断,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
3、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不要轻易对委托人的生活作出道德评判。
二、婚姻案件已经不再是以前那样分几双筷子几个碗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事案件里综合程度比较高的门类,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全面。
第一讲 协议离婚律师实务
一、法律咨询:
1、婚姻案件特点决定了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需要一种情感的宣泄,需要倾诉,因此,对于婚姻律师来说,能不能很好地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是至关重要的一步。2、要善于引导当事人的谈话,明确其诉求。婚姻案件首先涉及的就是夫妻感情问题,家长里短,如果任由当事人诉说,恐怕不是一两天能说得完的。
3、不代替当事人做决策,不对当事人及其配偶的品性和做法做道德评判。
4、有理有据地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委托进行离婚调解:
1、与其它民事纠纷不同,离婚纠纷的主体为夫妻双方。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加上国人家丑不外扬,以及忌讳打官司、上法庭的观念,使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成为可能。
2、注意把握纠纷不同阶段(起诉前、立案后、开庭后、判决后等)给调解工作带来的不同时机,制定调解方案,促成离婚协议的达成。
三、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1、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哪些情况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为外国人的。
(2)结婚登记不在国内办理的。
四、起草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的要件要求
2、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3、离婚协议常见的问题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 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4、离婚协议有关具体事项的约定和处理
(1)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房屋具体信息(购置时间、出资状况、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离婚后的分割方案;
如果涉及房屋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办理时限,义务人的协作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存款基本信息(开户行、户名、帐号、存款数额、币种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
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3)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票具体信息(股东代码、开户的证券公司、股票市值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
违约的惩罚措施;
委托他人代炒股的处理。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权信息(持股企业名称、持股数量、股权帐面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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