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提交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证据74,证明该车牌京******是1997年婚前A就有的车牌(证据74第3页),当时车辆为一辆捷达车,2013年车辆报废后,A将车牌借给**公司使用,由**公司出全款购买了这辆现代轿车(证据74第1页),对此,A提交证据38证明当时公司以支票方式出资购买了捷达车,同时提交了售车方出具的进账单(证据67)及书面说明(证据59)证明此款确系银华公司出资,同时,还提交了证据61证明银华公司将该车做进公司固定资产。
A个人愿意将婚前车牌借给公司使用,**公司自行出资,也未使用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车牌的取得时间、车辆的出资来看,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3、奥迪A8轿车一辆(车牌号京*******)
该车原告认可是夫妻共同所有,是自己唯一在使用的车辆,要求判归自己所有,也愿意给付被告一半折价。
(四)存款
A提交了证据27、44、49-53,即自己名下所有的账户明细,并无存款余额可以分割,也无较大额转账;而A证据28显示,2013年A曾从自己民生银行1810账户汇款给B80万元,B对尾号为7001的招商银行账户中2013年6月17日汇出的85万元及2014年1月15日的一次性取现74万元未能说明合理理由,因此要求分割以上三项存款共计234万元理应进行分割。
(五)股票、有价证券
B提交的有关A的股票、证券证据,均不是原始和直接证据,而是一些复印件和信件等,A均不认可真实性;因此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有股票和有价证券可以分割。仅有的道通期货A已主动提交证据54,证明仅有500元余额可供分割。
(六)共同债权
1、***15万元
对于B主张的该债权,原告认可确实是存在的,但债务人***根本找不到了,债权根本不能实现,A不能追回该债权。A已当庭表示愿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B,由B去追偿,追偿回来的款项两人平均分割。
2、***合计4116787.7元
对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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