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4月,A与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出资100万元,持股10%,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持股90%。A的100万元入资款来源于母亲C(****京0**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8-9页),A只是代持股权。2013年6月6日,A与其母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10%的股权以转让方式归还C。2015年2月,该公司已申请注销。
诉讼期间,B另案诉讼,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京**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法庭已驳回B的诉讼请求,A的股权转让行为被认为有效。
因此,该公司已无A名下股权,由于股权转让款本来就来源于C,A以返还股权的方式结束双方之间的代持关系,该公司无A的任何权益,并没有财产可以分割。
10、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证据(2016年9月27日补充证据3)仅仅是一张收据照片,原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提交了证据72,证明自己根本无该公司股权。因此,该公司无原告名下利益可分。
11、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证据(2016年9月27日补充证据4)仅仅是一张收据照片,原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提交了证据73,证明自己根本无该公司股权。因此,该公司无原告名下利益可分。
(三)汽车
1、B名下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京*****)
原告提交证据19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证明B婚前自有车辆一部,A名下婚后只有**车一部,其婚前使用的另一个车牌京******婚后借给**公司使用,A一直只有**车使用,因此,**车应归A所有,A愿给付车辆折价。
2、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京******)
虽然B提交证据证明该车系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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