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转让出去的这两笔股权共获增值约55万元,产生于2010年,即便不考虑返还C这一层,根据本案的情况,这55万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根本不算是大额的收入,到2016年恐怕也消失殆尽了,根据双方在法庭达成的一致意见,仅就诉前2年的存款进行审查和主张,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无权再分割六年前获得的这笔增值利益了。
4、B持有的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5.7%的股权
A认可该公司股权为B婚前入资,同意不再进行分割,但如法庭采纳B的主张,分割A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利益,A也同样要求分割B该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利益,法庭对双方婚前股权的分割应采用同一标准。
5、B持有的北京****置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
根据A提交的证据24及B证据22,B在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持有2%的股权,其中B婚前出资4万元,对此A也予以了认可,因此,A认为该2%的股权现值扣除4万元婚前入资即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理应予以分割。
6、B持有的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根据A提交的证据63,B出资10万元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B虽然提供2016年9月27日的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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