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北京市东*********号房屋
对于该房,双方当庭均认可系B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有关房屋购买及还贷数据的证据原告也予以了认可,对于该房归B所有,B给付原告相应折价,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6、北京市********房屋
庭审中,被告主张该房为A所有且在婚后有还贷,A提交了证据32-35及证据57,证明该房为D借用A名义购买,且已于2009年以买卖的方式归还了D。这些证据有D的证人证言,有D哥哥支付首付款的银行凭证,有D母亲一次性还贷的银行凭证,且所有的还贷凭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原件均在D手中,A手中无任何该房的原件资料,证明该房确系D财产。且2009年时双方感情尚好,A也根本无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原告证据充分证明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7、北京市*******号房屋
B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经双方到房管局查询也未查询到该房屋的存在,因此,并不存在此处房屋,也无分割的可能。
(二)公司股权
1、北京*******有限公司10%股权
根据B提供的证据1及A证据16,该10%的股权为原告的婚前财产,B无权分割。且B也未提供该股权有增值的任何证据。
2、北京****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根据B提供的证据2,该10%的股权为原告的婚前财产,B无权分割。且B也未提供该股权有增值的任何证据。
3、*****商贸有限公司
B要求分割该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不应被支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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