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笔款项是尾款59万元,A提交证据11,一张从C账户了款59万元及一张汇款给开发商59万元的汇兑支付来帐凭证,两张凭证从时间、金额等处可以证实确实是A从C账户取款59万元后直接汇款给了开发商。
由此,原告证据完全可证明购买本房屋的所有款项确系来源于A的母亲C,对此,C也写出了证人证言(原告证据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内蒙古房屋应为A父母赠与A的个人财产。
3、海南省******室房屋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15,可以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虽系婚后交纳,但却均系原告父母出资。
根据原告证据12,该房及车款共计3134897元:
(1)首付款20万元:根据原告证据13,首付款20万元系从A名下农业银行1015卡中直接刷卡支付,但A又提交证据13第1页及A证据14、17、39、40、41,可以证明该账户内的初始资金全部来源于C,该卡实际是C让A代为进行煤炭生意的生意卡,卡内所有资金均是C这最初的600万元在滚动,这600万元完全可涵盖了这20万元首付款。对于卡内资金属于C运作煤炭生意,不仅有客观的银行的凭证可证明600万元系C卡内转来,原告证据39、40、75***和**的证人证言及***向A1015卡还款的银行凭证也可以证明该1015卡内的资金确系C所有。
(2)第二笔款项150万元:根据A提交的证据15第1页个人汇款业务凭证,可以清晰地看到,2011年3月19日,C从自己的民生银行9899账户直接汇款150万元给开发商交纳房款150万元;
(3)第三笔款项1634897元:根据A提交的证据15第2页个人汇款业务凭证一张,可以清晰地看到,2011年3月29日,C从自己的民生银行1358账户直接汇款1634897元给开发商交纳了剩余全部房款。
由此,原告证据完全可证明购买本房屋的所有款项确系来源于A母亲C,对此,C也写出了证人证言(原告证据17)。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海南房屋应为A父母赠与A的个人财产。
4、北京市********号房屋
对于该房,双方当庭均认可系A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有关房屋购买及还贷数据的证据被告也予以了认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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