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A的委托,就A诉被告B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开庭前,我们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之间质证,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理应判决双方离婚
庭审中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原告提交证据2,证明本次起诉已是第二次起诉,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劣,为此原告提交证据3和4,证明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后,被告与家人打伤原告的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且双方2013年就彻底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原告第一次起诉的时间为2014年7月,至今也有2年半的时间。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原告诉讼请求为两子女均归自己抚养。这主要是考虑到两子女年龄接近,平时生活在一起,为了离婚后两子女还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要求两个子女均判归自己抚养。
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曾于女方外出旅游期间照顾子女生活,安排补课等事宜,但被告了解到后,心怀恐惧,不顾子女心理,强行到学校课外班抢走两个子女,且不允许他们继续上学。这些情况不仅让原告极为愤怒,也体现出被告并未真正从子女心理角度考虑,不能与原告理性妥善协商子女抚养事宜,其性格并不适合抚养子女。原告与两子女感情一直很好,适合教育子女。
从经济角度,原告更好些,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如法庭不允许两子女均归原告抚养,原告考虑到小儿子年龄较小,可随母亲生活,大儿子***应判归原告抚养。对于小儿子***的探视问题,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一)房屋
1、北京市****房屋
该房屋为B婚前个人房屋,也无婚后贷款,对此双方均予以了认可。加上另一处B在**家园的房屋,B名下至少有两处房屋,可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A名下的唯一一处位于北京的住所即**区房屋,应当判归A所有。
2、内蒙古自治区******室(以下简称内蒙古房屋)及车位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8-11,可以证明购买该房屋及车位的全部款项虽系婚后交纳,但却均系原告父母出资。
根据原告证据8,该房及车款共计998178元:
(1)第一笔款项358178元:A提交的是储蓄取款凭条1张、汇兑支付来帐凭证(证据9),通过这两张银行凭证,可以清晰地看到,2010年5月12日,A从其母亲C的民生银行9899账户中取款358178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汇给了开发商(在同一柜台办理,现金不出柜台),交纳了房屋首付款;
(2)第二笔款是定金5万元:对此,A提交证据10,证明是2010年5月14日交纳的该定金;B也提供证据7证明2010年5月14日系从B的招商银行账户中交纳了该5万元定金;对从B账户支出的这5万元,A并无异议,但主张该5万元其实来源于C,为此,A提交了证据64,证明C委托**公司会计于2010年5月14日取款49800元,凑够5万元,转到B招商银行7001账户(B补充证据10招商银行7001账户交易明细),由此,有关定金的时间及金额完全对应,已形成了一个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该5万元定金确系来源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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