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离婚)

*******号楼***号房屋为***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TiO红一点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TiO红一点

事实及理由TiO红一点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TiO红一点

婚生女***现年10个月,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TiO红一点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山东**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TiO红一点

总之,被上诉人**在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TiO红一点

 TiO红一点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TiO红一点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TiO红一点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TiO红一点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TiO红一点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TiO红一点

 TiO红一点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TiO红一点

一审基本情况:TiO红一点

涉案房屋为***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TiO红一点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号楼***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在线下载列表

资源售价:1 点

下载地址1

红一点,版权所有丨如未注明,均为原创丨本网站采用BY-NC-SA协议进行授权,转载请注明本文固定链接
喜欢 ()or分享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