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被告婚后多次分居,经多次尝试证明无和好可能。
(四) 年 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内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注:重要)。
(其它感情破裂的原因,例:
被告有重婚行为(注:法定事由)
被告与异性多次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注:常用)
被告多次出轨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被告频繁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遗弃子女,置原告及子女于不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基本无交流(注:常用)
被告有赌博(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注:法定事由)
原被告连续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注:法定事由)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注:重要)
婚姻基础薄弱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注:法定事由)
被告不愿生育子女,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习惯逃避问题,缺乏责任感,严重影响夫妻沟通
被告与原告父母严重不睦,关系恶劣
被告缺乏责任感,脾气不好)
注:可对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要求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愿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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