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哪个角度认定,我们认为房屋也不应该是共同性质。
四、即便按一审法院的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折价计算上和Z父母的出资问题上,一审法院也出现了严重错误,二审理应予以改判
(一)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Z应给付H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4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719821.67元)/2=1640089.16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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