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Z的委托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被告Z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正确,且对房屋折价的计算也出现错误,理应改判。
一、判决女儿归上诉方抚养,对女儿成长更为有利。
婚生女***现年3岁多,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山东**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其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25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H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H也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其母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对此,一审时被告Z提交了证据2、3、21,可以看到其母确有上述表现,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
总之,被上诉人H在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而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如证据4、5、6,可以证实及其父母平日直接照照顾孩子的情形,甚至不惜不停奔波于京津之间,对孩子感情深厚;从证据8也可看出,两位老人在经济方面付出很多,从一审双方提交的银行账户及收入证明等证据来看,Z在经济方面也明显占优。总之,上诉人在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于抚养子女。
二、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应增加探望权的频率。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不利于子女成长,也未考虑上诉人的感受。一审法官这样判决的理由是孩子尚小,但孩子目前已三岁多,完全可以接受由父亲带起一天两天,上诉人也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及家人与女儿感情深厚,在离婚诉讼期间女方一直剥夺男方探视权的情况下,上诉人已经很难见到女儿,再不增加接触,女儿连父亲都快不认识了。因此,判决Z每两周可探视***一次,一次两天,并无不当,应当改判。
三、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屋
一审法官将房屋认定为房屋为共有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有效。但是上诉人提出如下意见,从多个方面证实该房屋不应为夫妻共有,一审法院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理应予以改判:
(一)首先,Z始终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约定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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