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
注: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本合伙企业共名合伙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无非货币方式出资请删除作价出资内容)作价出资人民币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内缴足。(注:未实缴完毕。)/实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已于年月日实缴完毕。(注:实缴完毕。)
2、……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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