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 后期出资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缴付,所有出资应当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该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经出资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作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提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二)、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未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收益提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月内,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6%/年的门槛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6%/年的门槛收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提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三)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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