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
8.3审计
有限合伙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独立的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推荐,咨询委员会选聘。
8.4报告
8.4.1自有限合伙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有限合伙年度会议。
8.4.2自有限合伙成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之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半年度开始后满60日之前向每有限合伙人提供半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半年度内有限合伙运营情况的总结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5查阅财务账簿
8.5.1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求子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
9.1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9.1.1有限合伙每年 月 日前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的潜在投资标的,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9.1.2临时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利包括:
(1)按照2.6.2条约定决定延长有限合伙的期限;
(2)按照4.6.2条约定决定解散有限合伙;
(3)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决定有限合伙提前解散;
(4)批准有限合伙以非现金方式分配;
(5)按照4.10条约定决定除名、更换普通合伙人;
(6)批准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人转让权益;
(7)根据普通合伙人提议审查咨询委员会决议;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需要临时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9.1.3有限合伙成立后六个月内,应召开有限合伙的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内容为普通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汇报有限合伙的设立情况。
9.2会议召集和召开
9.2.1年度会议由普通合伙人经提前二十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
9.2.2临时合伙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十五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但合伙人讨论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事项时,合计持有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
9.2.3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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